1、物权的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,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,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,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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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,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。
3、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: (1)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,物权优先于债权。
4、例如,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5、当然,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。
6、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,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。
7、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,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。
8、如甲、乙、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,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,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。
9、甲、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,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,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。
10、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,房屋应出卖于丙。
11、 (2)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,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。
12、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。
13、在某些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,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,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。
14、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,这是一般原则。
15、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16、例如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。
17、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,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,因此限制物权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。
18、再如,根据《担保法司法解释》的规定,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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